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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禁烟花吗

2022-02-17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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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汕头市严禁烟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中心城区燃放爆竹;未经许可,严禁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中心城区。 全市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法律依据
《汕头市禁止在特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原有的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效期至1992年11月30日止。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需经特区转口的烟花、爆竹,货主或承运者必须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方准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非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
第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和由寄包裹时夹带烟花、爆竹。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 四条,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除没收其烟花、爆竹、生产工具及非法所得外,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和行为人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治安拘留; (二)违反本规定第 五条,属单位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治安拘留;属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治安挽留; (三)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将烟花、爆竹运入特区的,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治安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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