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玉林的某些区域是禁止放烟花爆竹的。 玉林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1.二环路与玉石公路、玉博大道之间的区域。 2.二环东路、文体路、教育东路、人民东路之间的区域。 3.二环东路、人民东路与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二路、横六路之间的区域。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举报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55人已浏览
2,683人已浏览
990人已浏览
3,3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