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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情况有: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2、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而申请登记结婚的; 3、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4、其他情况。
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等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 (四)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五)档案馆,图书馆的阅览室,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的展示厅; (六)使用空调设备的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售票厅; (八)影剧院、录像厅(室)的播放厅,音乐厅的观(听)众厅; (九)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十)本条例第三条的部分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以及前述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其它场所,在条件成熟时,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下列场所为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 (一)歌舞厅、游戏机室、音乐茶座; (二)拥有100个以上餐位的室内餐厅和拥有5 O个以上餐位的使用空调设备的室内餐厅;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分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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