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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意思

2021-02-13 22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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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范围可理解为:必须是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依据合同应当支付或者依据法律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项,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没有合同或者法律依据而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在优先受偿之列;必须是直接用于建设工程的款项(如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未直接用于建设工程的款项(如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工程价款的利息、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等)不在优先受偿之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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