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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新规有哪些

2022-05-09 37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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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买卖新规可以参考以下几项: 1、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基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设施的维修、更新或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2、明确了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常见的是:小区电梯的广告收入; 3、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无需抵押权人同意。比如我们按揭购买的房屋,之前需要银行同意,先还清银行贷款进行解压,买卖双方才能进行过户。新的规定明确了买卖双方抵押期间可以不经过银行同意进行房屋过户,不过按揭贷款肯定是要合理对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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