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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可以打官司追回吗

2023-05-26 17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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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打官司追回分为以下几种: 1、如果赠与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是可以要回的; 2、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了,或者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的,则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也不可以要回赠与的房产。 3、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权转移登记的,则一般不可以要回,除非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况: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公证的流程: 1、申请与受理。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3、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综上所述,产权人依法赠与的房子可以要回,前提需要该房产赠予未经过公证、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存在受赠方侵害赠与方、赠与方近亲属的利益;或者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以上均可通过撤销进行要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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