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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承诺用房子还债实际没有房子算诈骗吗

2024-05-01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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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我们应当审慎评估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是否确实存在掩饰欺骗的行为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的还款能力。首要考察因素便是行为人在申请贷款之时的经济状况。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及欺诈行为的案例往往呈现出,借贷方在个人背负沉重债务或缺乏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谎言连篇地把自己伪装成拥有丰富资产或良好偿还能力的人士。例如,他们可能会声称为拥有房屋、土地、豪华轿车等等,以此获取借款后肆意挥霍,最终导致未能按时偿还,这种情形便应被视为行为人在提出借款需求时已经缺乏偿还意愿的证据。 如果借贷方本身具备相对优越的财富条件,尽管通过夸大理由等手段获取贷款,然后由于自身管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归还借款,但若其所拥有的其他财富如房地产、汽车、股票等可确保债权方的权益不受损失,就应当判定该行为人在提出借款请求时确实有偿还的意愿,不应该视作诈骗行为。接着,我们还需要关注借贷方在申请借款时是否采取编造事实的骗术策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假如借贷方在申请借款时诚实地向债权人揭示自己的真实状况和借款用途,那么此时可以认为他并未使用虚假的手段。但是,如果他试图隐瞒借款的真正用途,或是使用假冒的身份信息或地址,或者在成功获取资金之后便立即更换联系方式,改变居住地点以隐藏行踪,那么这些行为恰恰反映出借贷方在申请借款时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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