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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怎么陈述

2022-12-14 5,332人已浏览
  • 张宗垚律师

    张宗垚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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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仲裁开庭陈述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劳动者个人应当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提交真实合法有关联的证据供仲裁庭查清事实,在个人陈述申请时需要写明以下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仲裁在开庭陈述时,需要陈述清楚本人所主张的事实,所依法提供的证据和本人的仲裁请求,在开庭时本着就事论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或者辩论意见,开庭陈述这一环节是保证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的重要过程,若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对提出的证据存在质疑,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在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同时,在进行陈述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还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庭审时,应当积极履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在开庭陈述时,充分灵活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要遵守法庭秩序,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有序的进行陈述,避免让自己陷入不利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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