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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

2020-03-11 19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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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 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 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 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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