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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公寓房分配政策

2020-06-04 1,71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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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法律依据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第六条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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