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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昆明住宅购买限制政策:7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宅市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稳定昆明市商品住房市场。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假期)园区范围内实施住宅购买限制政策,不是本省户籍,而是18岁以上同一身份的自然人购买限制新商品住宅。主要城市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假期)园区实施住房限制政策通知明确,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假期区(以下简称主要城市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假期)园区)范围内,已有上述区域的1套以上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库存住宅)的非本省户籍人员销售新建商品住宅上述地区没有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库存住宅)的非本省户籍,18岁以上同一身份的自然人限制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品住宅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通知规定。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假期)园区范围内,新申请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项目的住宅来源和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销售住宅来源(未签字),必须接受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装修价格)的管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发行机构具体负责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管理。新申请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项目的住宅来源,必须同时申报预售价格。其预售价格应参照同一地区、同一项目、同一质量、同一类型新建商品住宅合同的网络签名注册价格确定的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销售住宅来源(未网络签名),其预售价格应参照本通知发行日起最近一个月的同一项目、同一质量、同一类型新建商品住宅合同的网络签名注册价格确定。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预售价格。
住房限购政策有哪些内容?可参照下列内容: 1、昆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非本省自然人限购1套房云南网讯(记者熊强)7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稳定昆明市商品住房市场。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实施住房限购政策,非本省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2、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实施住房限购政策3、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通知规定,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和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须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含装修价格)管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4、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供应中的比例加强资金管控,降低企业杠杆率,强化土地抵押管理。对已核发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一《规划许可证》项目,6个月内未解除土地抵押的,不再核发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完善“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昆就业创业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6、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强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不明码标价、违反“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预售价格、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非苏州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在苏州市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的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者购买2套以上房屋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者购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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