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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修改:放宽租赁总年限至6年据李东介绍,《实施意见》对此前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与普通市民息息相关的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准入条件第一项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修改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就此,李东解释,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在企业工作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也存在住房困难,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因此将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其次,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公示期间网上调查,市民对租赁总年限提出了各种意见,考虑到不少市民希望延长租赁期限,并鉴于起步阶段房源有限,因此适当放宽租赁总年限,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再次,对“保证政府投入”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按照国家七部门《指导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土地供应方面,规定“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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