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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如何识别

2024-06-20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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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当前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把债务区分为日常家庭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还是非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是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是合理的。但是,比较重大的或非日常生活当中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认可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在举证责任上,应该是谁干了这个事情,他(她)应该来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应该让那些没有参与这些事情的人来举证。”对现行的“24条”,李明舜总结出了五点批判:“一是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增加了婚姻的不安全性;二是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了结果公正,造成了助强掠弱的后果;三是错误设置了有利于夫妻中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法律推定,而导致了举证责任错置,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被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四是过于强调了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造成了夫妻个体权益的受损。五是相关规定之间缺乏统一明确的理念,造成了不同规定之间价值取向的混乱,使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民法典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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