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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偿还。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不当得利之债没有用...
如果是共同债务,那么双方都有义务偿还。离婚时,双方可以对债务问题进行协商的,可以约定由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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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负债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负债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负法定义务的人治病负债 五、养育孩子承担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负担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商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并非一定是或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担保形成的债务,仅仅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字面上的要求: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未约定为个人债务 3、债权人不知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还不足以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尚需在前述三条件之外,满足:“要么取得配偶同意,要么系为共同生活所为”的条件。否则,该担保债务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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