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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表演权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2024-06-14 1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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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我国现行著作权法 第十条(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二、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9日国权〔1999〕43号)在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及音乐作品的使用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中的“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为准确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条例 第五条中的“表演”解释如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 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 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 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报国家版权局批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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