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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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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此外,如果被许可人以前述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金某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科艺音像出版社以其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理由而否认金某表演者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金某的表演者权中有一项就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因为通过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形式,往往会影响表演者对同一节目进行再演出时的经济收入,而且在这种扩大发行范围的过程中,音像制作与出版发行者均可获得利益。为了协调作品传播者之间的相互利益,法律师规定了表演者也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依照《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科艺音像出版社虽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得到了大地艺术专题片制作公司的授权,但并没有征得金某的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就擅自发行是侵犯金某表演者权的侵犯行为。
按实际情况,表演者的权利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邻接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是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制作并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单位。出版者权即是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出版者享有以下权利:(1)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注明出版单位名称的权利。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3)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此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舞蹈家、演奏家、音乐家和以表演、歌唱、朗诵、演说、演奏或别的方式再现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或演出单位。表演者权即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我国的著作权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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