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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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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表演者的权利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邻接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是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制作并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单位。出版者权即是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出版者享有以下权利:(1)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注明出版单位名称的权利。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3)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此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舞蹈家、演奏家、音乐家和以表演、歌唱、朗诵、演说、演奏或别的方式再现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或演出单位。表演者权即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指示开发者身份和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补充、删除软件,或者改变指令和句子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制作一个或多个软件的权利;(5)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化为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软件作权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权利人可以允许他人行使软件权利,并有权获得报酬。该软件的作权人可以将其软件的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并有权获得报酬。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表演权,即公演权、上演权。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我国新著作权法在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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