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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有哪些限制?

2022-01-20
依照我国的著作权法,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项财产权,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表演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其作品,又可以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表演权又可以细分为“活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2)授权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该款(1)所述即为“活表演权”,其(2)所述为“机械表演权”。不难看出,您在商城内播放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机械表演的范畴,用于商业性用途须事先取得许可。 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若作品已经出版,则使用者事先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事后应支付报酬。只有在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几种情况下,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在以经营为目的的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需要支付使用费的。依照国家版权局批复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规定,背景音乐的使用者,必须先到音乐著作权协会领取音乐作品许可证并支付一定报酬后,才能成为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者,否则就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构成了侵权。对于侵权人,将会面临两种惩罚的方式:一种是由版权局对违法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另一种就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所以,若使用音乐作品作背景音乐,出于遵纪守法更是出于尊重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态度,应该到当地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办理有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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