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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023-12-17 3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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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了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要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根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企业行为判断:需要观察企业是否通过不公平手段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来获得利益。 供求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要考虑市场的供求情况,判断企业是否占据主导地位。 实施滥用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如通过打压竞争者或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来获得利益。 行为后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市场行为破坏了自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行为即被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除了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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