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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属于用益物权吗

2024-05-02 2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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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租借不动产之法律性质问题,尚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民事用益物权范畴;另一些学者则提出相反看法,他们主张,房屋租借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意义上的债法关系,与实际拥有权并无关联。我国民法典有关于用益物权的明确规定,即对他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相应的物之利得。换言之,他人所有财产的使用、利用和收益权益都可归纳入用益物权这一概念之中。 房屋租借的具体情形却是出租方将房产交由承租人使用,同时收取租金作为回报,这一过程的基础在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严格来说,其应被视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关系。尽管在某种程度上,租赁权益具备了使用、占有及收益等一系列用益物权特征,但从法律角度看,它仍饱含着浓厚的债法色彩,无法被定义为物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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