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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间房子,不知道房屋租赁合同恢复原状违约金

2024-06-13 1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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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出租人不能引用本条主张恢复原状又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装饰装修、扩建纠纷中,经常出现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主张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情形,例如:承租人张某为所办公司经营需要,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同意,将从后者处所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张某将租赁房屋返还给李某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恢复原状导致房屋未出租的租金损失。对此,我们认为,不能直接适用本条支持李某的主张。其理由在于: 首先,从文意解释而言,本条中的“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是选择结构。也即法院只能支持上述两者之一的请求 其次,从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情形而言,“恢复原状”针对的情形是能够通过拆除租赁房屋上的装饰装修、扩建材料,从而使房屋恢复原有用途的情形而“赔偿损失”则是作为“恢复原状”不能时的一种替代责任承担方式。其所解决的是恢复房屋原状已无可能或出租人自行负担恢复原状费用的损失。两者的适用都是力了填补出租人房屋的损失。故不能重复适用。再次,从前后司法解释条文的体系解释而言,本条的调整对象仅针对出租人因装饰装修、扩建给房屋自身造成损失的情形,不适宜将其扩大解释为与装饰装修、扩建相关的一切损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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