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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医疗机构不得申报自配中药注射剂

2021-12-02 10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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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疗机构不得申报自配中药注射剂,是由于医疗机构不得申报的品种有以下方面: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3、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3、中药注射剂,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4、含有未经国药监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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