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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2022-01-10 47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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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乡镇卫生院属于综合性事业单位机构,经由县或乡设立而成,能够负责所在地区的医疗卫生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区域看病难的问题。作为由县或乡设立的,兼具了卫生行政与医疗预防工作,拥有综合性质的事业单位机构,具备了重要的作用。乡镇卫生院的发展,离不开各个方面的支持,有来自于相关国家政策的,有来自于所在地有关部门的,也有来自于患者的。但不管发展的支持因素来自于哪里,乡镇卫生院自身的单位性质不会变。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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