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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发放的消费券怎么领

2021-12-19 2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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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省商务厅发放的消费券可以进入云闪付APP首页“奖励中心”免费领取,每周四上午11:00开抢。 消费券是专用券的一种,为实现经济政策的工具之一。当经济不景气导致民间消费能力大幅衰退时,政府或者企业发放给人民消费券,作为人民未来消费时的支付凭证,期待借由增加民众的购买力与消费欲望的方式以振兴消费活动,甚而进一步带动生产与投资等活动的成长,加速经济的复苏。 消费券正逐渐成为促销售、保增长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消费券是以促进消费为目的,但也可作为社会救济工具之用。也有两者相混,既以振兴消费为目标,实施方式又如同社会救济。混合型的政策形成背景可能比较复杂,而非仅有经济考量。 消费券的使用方式如下: 1、使用时不找零; 2、收受消费券的店家,需申请过“营利事业登记”,方可将消费券存入银行帐号中兑现; 3、未曾申请过营利事业登记的商店或摊贩,如果收受消费券,无法存入银行帐号中兑现,但可于采买原物料时,将消费券转 手给上游厂商以抵扣货款,或在使用期限内再拿出来消费; 4、可捐赠消费券给公益团体,并可抵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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