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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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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三)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消费者或者挂牌警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设区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比较,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省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所需的编制、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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