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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021-03-29 3,99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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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政策宣传不透彻,干群认识有偏差。一是部分群众认识不到位,在新农合、城乡医疗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属于个人筹资部分收取过程中,不愿筹资。二是个别单位(乡镇)领导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的思想,导致部分民生工程不能长期发挥效益。如青山镇余店村饮水工程使用一年后,因没人管理,现在水质已不能达到饮用标准。 2、实施民生工程新增了负债。一是各项民生工程的实施均没有工作经费,县级按规定配套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上或补助到人头,不得挪作他用。而每一项工程的实施,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作保证,从了解的情况看,凡是实施了民生工程项目的乡村或单位均有负债。二是超标准建设,新增了负债。如综合文化站建设,省规定文化站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为宜,而乡镇在实施过程中几乎都超标。如燕子河镇建的文化站面积460平方米,造成资金硬缺口16万元。 3、民生工程管护制度不健全。如农村水泥路,有的地方因山高、坡陡、路基窄,早被山洪冲毁,影响群众出行。有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也是如此,只建不管损坏严重。 4、部分民生政策尚待完善。一是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差别大,而城镇居民中很大一部分是下岗职工和学生,原本生活就比较困难,在医保政策上相对于新农合来讲,个人筹资多、住院“门槛”高、补偿比例低、报销程序繁、占用时间长,城镇居民意见大;二是培训类项目有漏洞。由于培训内容多,存在劳动、农委、扶贫办共青团、妇联等多头管理的局面,培训机构各自认定,各自为政,导致重复培训“一册多用”,套取培训资金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三是群众反映现行实施的民生工程过多、过滥,如农民体育健身、农家书屋、农民培训等规模小且单一的项目,不宜列入民生工程。而对于广大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草危房改造确需解决的问题确未纳入民生工程。 5、部分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慢。如今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40个项目目前尚在招标,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还停留在项目审批阶段,五保供养机构建设20个项目只开工12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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