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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注意事项

2020-01-24 17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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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必要时,可请医生参加。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5、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并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以及见证人宣读,然后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签字或盖章;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签字、盖章的,在笔录上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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