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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是虚假广告吗

2024-05-01 1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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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未经授权擅自采用著名品牌的名字以及与其相似的包装设计并不等同于虚假广告。实际上,这种行径已构成对其他企业的明显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在于,在实践应用过程中,采用与知名品牌极为相似的名称、包装及装潢等元素,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解该品牌为知名品牌,因而产生购买行为。此举可能会对原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并进一步导致其经济效益下降。 2、非也,虚假广告乃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事实,甚至直接捏造事实,以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骗性广告宣导,亦或是广告中所描述的产品与服务的核心特性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行为。在此背景下,虚假广告主要涉及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广告内容:即广告中是否真实全面地宣扬了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本质特点;其次,重要信息:如广告中所强调的商品或设施能够达到的标准、功能效果、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过奖项以及生产厂商等关键参数是否真实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并禁止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并禁止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虚假广告的主体可以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果虚假广告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还可能涉及到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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