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
答: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里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与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独特的包装、装潢。 如果某商品的知名度已经较高,但是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独创的,而是使用了同类商品习惯上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那么这种名称、包装、装潢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答:这里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与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独特的包装、装潢。 如果某商品的知名度已经较高,但是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独创的,而是使用了同类商品习惯上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那么这种名称、包装、装潢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一、商品包装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识别商品,便于携带、储存和运输。用于商品的辅助和容器;商品装饰是为了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颜色和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饰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识别标志和知识产权范畴。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一般以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的具体外在形式。比如月饼的图案可以直接用在月饼的包装上,保湿皮肤这个词可以直接突出在肥皂的装饰上;二是商品的包装和装饰通过富有美感的图案、色彩和造型来装饰商品,美化和宣传商品,不需要显著性,只要能达到促销和利购的目的,这与商标最不同。商标应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比如恭喜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吉祥标志,虽然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但仍然可以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上的文字;第三,商品的包装装潢一般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由于商品包装装潢上的文字和图形一般不以区别为主,其包装装装潢只由一家独占,不公平;第四,商品的包装装装潢可以随时改变图案和文字,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第二,知名商品独特的包装和装饰在实践中的保护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商品。目前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3号令)颁布的《关于禁止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解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买方误解的,商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中知名商品的认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假冒行为密切相关的。如果没有假冒问题,认定知名商品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发生假冒行为,造成买家误解,不认定知名商品,只能放任市场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和广泛保护。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或者与知名商品类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