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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工伤行政诉讼的流程?

2022-09-03 95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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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是增强企业职工维权意识。劳动者在进入企业务工时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防患于未然。除此之外,劳动者也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报名登记表、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友证言等。二是树立用工单位风险意识。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风险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职工伤亡事件后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责任。因此企业要积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工伤保险的渠道化解风险。三是加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力度。劳动保障机关对辖区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四是加大司法保护弱者的力度。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要从案件背景、劳工双方的现实处境等角度,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筛选、甄别,使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真实。对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从宽适用,对法律规定排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从严掌握。同时对工伤认定案件要快审快结,抑止用工单位恶意拖延诉讼的意图。五是简化现行的工伤处理程序。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环节较多,既加重了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又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时,应简化工伤行政认定、复议和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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