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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避免伪造证据的行为

2021-11-15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在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人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迟,拒绝或者阻碍调查和执行;(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出售、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以哄闹、冲击法院等方式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执行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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