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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在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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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拘留十五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帮助毁灭和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和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清除障碍、提出建议、提供条件、支持和加强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它不仅可以表现为体力、物质上的帮助,还可以表现为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在诉讼中,也可以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玷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现有证据,以违背真相。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违反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罪,属于牵连犯罪。因此,他们应该选择重罪,即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
行政诉讼交换证据是在开庭前进行的。具体规定是,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增加交换,并在案件中记录相关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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