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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交换证据

2021-11-05
行政诉讼交换证据是在开庭前进行的。具体规定是,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增加交换,并在案件中记录相关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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