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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规避

2021-10-2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最长时效。普通时效一般为三个月,适用时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相对人必须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第二,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两者缺一不可。一旦缺少其中一项,可能导致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知道内容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物权的最长不超过20年;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内容之日起至少不超过两年。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本条的一般理解是: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行政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相对人必须在复议决定送达后十五条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起诉权。这种理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因此,有必要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原因。原因如下: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不能混为一谈;第二,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惩罚怠于行驶权利的一方。行政相对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本身就是一种积极行驶权利的形式。第三,起诉期限太短。第四,在目前的法治条件下,当事人普遍不了解行政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容易因上访等原因错过诉讼时效,从而失去司法救济。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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