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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规避行政审判时效

2022-09-13
根据《》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最长时效,普通时效一般为三个月,适用该时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政相对人必须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二者缺一不可,一旦缺少其中一项将可能导致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如果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内容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物权的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则诉讼时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一般理解为: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对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间是十五日;行政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相对人必须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条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起诉的权利,导致该种理解的很大一个原因是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而引起的。因此,有必要在在行政诉讼中设置制度,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法定原因,理由为: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可混为一谈;二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怠于行驶权利的一方,行政相对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本身就是一种积极行驶权利的形式,三是起诉期限过短,四是目前的法治状况下,当事人对行政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普遍不了解,很容易因为上访等原因导致错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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