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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租客跑路怎么办

2024-05-20 1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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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租户拖欠房租及水电气费用并离开房屋,建议业主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如需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则应关注以下关键点: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被告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一般将房屋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业主可选择自身更为便捷之法院进行诉讼。 2、备妥相关诉讼资料,包括租户身份证明副本、租房协议、水电气缴费凭证、民事诉状等。对于主张租金、水电气费等金额,应有明确计算依据,并单独列于诉状之后,以便法官清晰了解各项数据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n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n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n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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