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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如何分割

2024-05-24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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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房屋的取得,主要是按照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或商品房,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单位的职工承租,从80年开始,我国逐步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将公有住房进行出售。分为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标准价中又分为负担价和抵交价),因此,房屋的产权也分为全部产权、部分产权。房屋在购买和出售时要受到许多政策性规定的限制。对于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此外还考虑职工的职务、家庭人口等因素,而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有住房的价格并不是单纯的房屋价格。公有住房个人享有全部的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受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才可进入市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承租房屋绝大部分为房改房(也有人称为“福利房”)。对于这类房屋,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只有在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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