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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退休女性落户苏州后还能申办苏州居民医保吗?

2024-06-16 1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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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苏州市区(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老年居民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按每人每年270(19年调整至32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的人员,按每人每年800(19年调整至900)元的标准缴纳。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所以如非上述例外情况,异地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不可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保。相关经办政策如下: 二、结算年度与申报缴费期:老年居民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0日至3月25日; 三、居民医保办理流程:1.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人员,应准确填报社保个人编号。2.因达到社保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新出生等原因,新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上述人员于每月25日前办妥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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