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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安置费补偿是什么意思?

2021-01-22 16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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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被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没有安置费。被执行人不得以法院拍卖房屋为由,直接向国家有关单位索要安置费。 拍卖房屋所得的拍卖款需要面向债权人偿还,一般按照支付处分费用、扣除应缴税款、偿还抵押权人的顺序清偿。房屋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不能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的,应优先清偿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剩余的价款再按比例进行清偿,偿还顺序如下: 1.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2.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 3.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偿还债务后拍卖款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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