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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裁定后可以暂时不过户吗

2024-04-17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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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接到用特定物品代替债务偿还的裁决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暂缓办理过户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所做出的执行裁定书具备设定或者变更所有权的法律效应。也就是说,只要您持有着法院的裁决书,就享有选择暂缓过户的权益。 如果您在他人行使反对权利的期限内或者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对此提出异议,那么法庭有可能会强制要求您按照判决结果尽快完成过户手续。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超过执行申请的法定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此项执行案件。另外,若您遭遇房管部门或者被执行方拒绝配合过户的困境,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法院将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来让房管局协助将房产过户至您的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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