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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经济纠纷可以占用对方房屋的使用权及转让权吗

2024-05-11 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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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中国农村地区,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操作的,但这需要事先得到村集体组织的批准才能够认定为合法的转让行为。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每户农民家庭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但鉴于现实中因继承等因素导致宅基地持有权失衡的现象,我国法律仍然有限制地允许了宅基地的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即每位农村村民仅可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越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 若农村村民在出售或租赁房屋之后,再次提出申请宅基地的请求,将不会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n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n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n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n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n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n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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