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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村委会签字有效吗

2023-02-18 586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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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征地拆迁只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征地是商业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签字同意才行的。征地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知情并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征收土地方案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且在最终的方案中需要体现出村民的意见。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 2、义务依法产生后,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强制。依法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村委会是属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之一,所以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下列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未经被拆迁人同意被村委会擅自代签的补偿协议,而补偿协议数额还偏低的情况,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对于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侵害到被拆迁人合法补偿利益的,被拆迁人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利益。 村委会擅自代签征地补偿协议实际上就是村委会作出的一个决定,这一决定实际上使得被代签的村民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款,侵害了被代签村民的合法权益;再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签协议效力产生的权利义务由代理人承担。 被征收人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有两种情况: 1、若村委会接受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且有书面的委托书,同时又无其他违法性事由,那么所签的补偿协议就是有效的。 如果签订协议之后,双方因协议履行发生纠纷,比如征收方签后违约、不认账,或是补偿数额不准确等,则由委托方即被征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2、若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且没有委托书,也未履行相应手续而自行组织征收,也就是说是村委会私自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与村民签订的补偿协议,这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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