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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可以将一楼院子使用权转让吗

2024-04-18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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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我国法律对于房屋时下楼上楼下小院子的所有权问题并未作出特别的规定;这方面的归属分配还是应由各个开发者依据具体情况来予以裁定厘清。具体来说: 1、若在规划设计图清晰标注该栋房屋一楼小院为私人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楼小院作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按理说应当被视为全体业主的共用财产,但若有确切的规划说明该小院确属个人私有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2、当全体业主统一协议认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一楼小院的销售或赠送行为。 在除已设定明确关系的个人小院外,一楼小院应当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如果开发方执意要对一楼小院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或赠予行为,他们必须首先获得广大业主的共识和同意,否则此类举动将被认定为无效交易。 3、归属全体业主集体所有的楼宇一楼小院,如规划图中并无明确规定其所有权所属,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时同样也没有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那么小院便需要被认为是本小区全体业主的默认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者若对小院实施任何形式的销售或赠予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因为他们没有合法权力随意处理如此重要的业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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