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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工是否应在产品上标注自身名称地址

2024-05-27 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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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但如果受委托的企业还负责产品的销售的,则应当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如果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负责对外销售,那么该企业就是实质上的生产销售方,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必须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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