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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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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XX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但如果受委托的企业还负责产品的销售的,则应当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XX如果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负责对外销售,那么该企业就是实质上的生产销售方,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必须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XX产品标识标注规定XX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XX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XX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XX(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XX(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XX(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XX(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XX(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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