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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商执法人员,对《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第九条(4)项:“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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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产品名称含其他人商标名称需分情况认定是否侵权: 1.他人商标名称已成为相应产品通用名称、特有名称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已成为产品通用名称或特有名称,不再具有显著性,同时也是商标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就不存在侵权问题。 2.商标名称并不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商标名称没有因为使用不当而成为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同时商标专用权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则构成侵权。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公司老总是一个人,但是不代表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如果仅是公司名称变更,B公司就是A公司,那没有问题。但是根据您所陈述的内容,恐怕A公司与B公司是不同的公司,最多称得上是关联公司而已。那意味着合同主体不同。 简单的说,两家公司不是一家,现在实际是A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关系,然后你和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A公司在你未同意前是无权擅自解约的,违法解约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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