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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商执法人员,对《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第九条(4)项:“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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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委托加工需要在质检部门办理备案。事项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如委托方不是商标权人还应附上商标权人的授权。 申请条件: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需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注: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2.被委托企业取得了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加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4.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其中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需提交公证书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节委托加工备案 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四十六条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第四十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第五十条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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