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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户口不在老家了,老家的房屋还能维修吗

2024-05-01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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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农村地区,对于经过翻新的宅基地来说,它们的所有权将归属于村庄集体经济组织,然而其使用权则仍然由宅基地证书上的登记人持有。宅基地乃是农村家庭户为建立居住场所所拥有并使用的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它直接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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