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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规定

2021-12-10 35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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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来源有各项存款、金融债券、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流通中现金、其他项目等;信贷资金的运用有各项贷款、有价证券及投资、黄金占款、外汇买卖、财政借款及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资产等。 有偿性和盈利性,即存款有存有取、贷款有借有还。银行存款要支付利息,银行贷款要收取利息,且贷款利息收入总额要大于存款利息支出加各项经营费用,使信贷资金经过一个运动周期能获得盈利。流动性或周转性,信贷资金是此存彼贷,不断存进取出,川流不息。 融通性,银行根据社会资金在不同时空中使用的时间差、地区差、项目差,通过各种业务手段和信用工具灵活调剂资金余缺。 信贷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各项存款。这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一般占整个信贷资金来源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金融债券。一般占信贷资金总量的百分之四左右 3、对国际金融机构的负债。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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