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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初期发起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2020-04-26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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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公司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出资违约责任; (1)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后的实有资本额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额一致的民事责任。 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可以担保公司在成立后,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其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 (2)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违约责任是指没有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向其他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公司不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赔偿责任、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对已订立的合同的责任; (1)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不成立,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 (2)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司,在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公司成立瑕疵,发起人、股东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承受罚款的制裁等。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设立的公司不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或设立程序严重违法但仍然取得公司设立证书的情形。 从法律责任上看,主要包括发起人、股东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承受罚款的制裁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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